关于第38995570号“丹德莱蒽 DANDELAIEN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95570号“丹德莱蒽 DANDELAIE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43号

       

      申请人:陕西王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5570号“丹德莱蒽 DANDELAIE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501508号图形商标、第23501917号“AVECMOI 及图”商标、第25619383号“AMIMOI 及图”商标、第11717102号“自然一度 ZRYD 及图”商标、第33755478号图形商标、第20792970号“晨创荟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