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32570号“SN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33号
申请人:日升餐厨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众鼎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32570号“SN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57676号“SNX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图、构成、含义上具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SNX”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SNX”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户外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宣传;商业调查;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