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9744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30号
申请人:智汇万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44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08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募集慈善基金服务;艺术品估价;金融风险评估服务;商品房销售;典当经纪;信托;保险承保;不动产管理;担保”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咨询;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担保;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