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55685号“RAINBOWS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20号
申请人:宁波润贝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55685号“RAINBOWS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18590号“RAINBOW”商标、第17898257号“Rainbow 及图”商标、第10511370号“Rainbow 及图”商标、第37708537号“Rainbow”商标、第5025101号“彩虹”商标、第7235809号“彩虹 CAIHONG”商标、第6391769号“彩虹”商标、第341020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1231624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4421557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10580504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37708538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37708539号“彩虹”商标、第703599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1445514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1439586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792499号“彩虹 及图”商标、第9681754号“荣宝蓝 RBL RAINBOW-LED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七和引证商标十四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七、十四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RAINBOW”、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部分“Rainbow”、引证商标十八字母部分“RBL RAINBOW-LED”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文字部分“RAINBOWS”可翻译为“彩虹”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七文字部分“彩虹”在文字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浇水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电灯;浴室装置;水分配设备;照明装置;水过滤器;喷水器;滴灌喷射器(灌溉设备配件);农业灌溉装置”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电灯泡;金属软管,以及主要由金属制成的管子;电热干鞋机(器);干鞋器(干燥器);饮水机;装饰喷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