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66653号“微力量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911号
申请人:苏乐夫
委托代理人:长沙齐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66653号“微力量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99809号“微粒量”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注册,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丁选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