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526906号“妙舒康 moggy 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489号
申请人:福建省妙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6906号“妙舒康 moggy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09196号“康妙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妙舒康”与引证商标文字“康妙舒”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内裤;卫生护垫;失禁用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婴儿尿裤;失禁用护垫;成人尿布;月经内裤;卫生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