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27139号“赫龙HE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27139号“赫龙HE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173号

       

      申请人:杭州赫龙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27139号“赫龙HE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72945号、第7617503号、第15417412号、第25941834号“龙赫”商标、第13379297号、第6346158号、第1540448号“赫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赫龍”与引证商标四、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蜂蜜、各种粉(中药材)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四、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