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1690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169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60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金爱润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69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10005号图形商标、第5478504号“江闽缘JIANG MIN及图”商标、第1503846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品牌,具有自身独有的设计理念,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宣传,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其它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三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