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934196号“DERMABE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934196号“DERMABE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11号

       

      申请人:刘晓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4196号“DERMAB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5971322号商标经异议已被不予注册,该不予注册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硙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