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311787号“文琅 WEN L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69号
申请人:广西文琅工艺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787号“文琅 WEN 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69840号“宝佑福 BAOYOUFU及图”商标和第14662949号“堉翠公馆 YUCUI MANSIO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三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景泰蓝工艺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