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237110号“BECK'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01号
申请人:贝克酿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7110号“BE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使用申请商标,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7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申请人已对驳回引证的第29583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恳请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照明设备和装置外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