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2174号“GE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2174号“GE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072号

       

      申请人:陈文彬
      委托代理人:温岭市城东正大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2174号“GE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7188号“GEO及图”商标、第9450836号“Geo lux及图”商标、第31980470号“Geotoilet”商标、第31992806号“Geohealth”商标、第5357289号“洁澳GEE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使用多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经设计后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拉丁字母组合“GEO”。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EO/Geo”,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三“Geotoilet”、引证商标四“Geohealth”及引证商标五中显著识别文字“GEE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可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