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29482号“挺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2729482号“挺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14号

       

      申请人:帝泊海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美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9482号“挺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06444号商标、第6982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被提出异议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申请人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已被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挺拔”,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