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01705号“嗒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91号
申请人:曹丽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01705号“嗒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70972号商标、第14355029号商标、第4371069号商标、第2275078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