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303号“JOHNSON ELECTRIC E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7303号“JOHNSON ELECTRIC

    EJ”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26号

       

      申请人:JOHNSON ELECTRIC INDUSTRIAL MANUFACTORY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7303号“JOHNSON ELECTRIC  E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7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78号、国际注册第691017号、第6746215号、国际注册第962492号、第236382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第9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11837号、第1985050号、第266848号、第1992956号、第3046095号、第1346237号、第15089647号、第25711837A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六至十三)、在第11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600号、第6325035号、第67462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四至十六)、在第12类商品上的申请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9665号、第117091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十七、十八)在文字、含义、发音、整体外观、商标构成、显著性部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称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英文商号,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实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决定将该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待完成后不再构成注册障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上述商标档案信息;暂缓裁定请求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并未转至申请人名下,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显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