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382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78号
申请人:考克利尔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82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439223号“COURSEG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06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351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洽谈商标共存注册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百度相关文章、微信文章等证据(光盘证据,与其在第36438255号驳回复审案件提交证据相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其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有关商标共存注册的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对独立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图形在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以外的技术研究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