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0877636号“青春实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877号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77636号“青春实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决定提出复审。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4日向申请人下发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并要求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一次性提交我局。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引证了第7235449号“青春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27083号“I 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1、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青春”,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含文字“实木”,是家居用品常见材料,一般具有环保、坚固耐用等特点,使用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王曌伟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