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467454号“平安众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67454号“平安众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63号

       

      申请人:平安众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7454号“平安众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87034号“平安房”商标、第6974803号“平安”商标、第16316525号“平安NET”商标、第3789482号“平安 A及图”商标、第16317414号“平安Net及图”商标、第17329898号“平安证券 PINGAN”商标、第14532261号“平安”商标、第28783318号“平安”商标、第17329814号“平安证券 PINGAN SECURITIES”商标、第15696545号“平安”商标、第16316173号“平安WIFI”商标、第22789606号“平安”商标、第2005648号“平安 PINGAN;A”商标、第3688367号“平安”商标、第15997360号“平安Net及图”商标、第35038894号“平安π”商标、第22201355号“平安社区”商标、第23327791号“平安众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整体外观、颜色、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初步审定“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服务,驳回其余服务,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引证商标八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7月6日、引证商标十六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11月6日、引证商标十七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9年3月20日,均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六、十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质量评估;撰写科技文稿”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质量评估;包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十一、十五、十七、十八文字显著部分同为“平安”,申请商标文字显著部分“平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平安房”、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四独立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八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十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十三独立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十四显著认读文字“平安”、引证商标十六显著认读文字“平安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