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482195号“湘烹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82195号“湘烹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67号

       

      申请人:张家界义德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82195号“湘烹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08594号“塔可熊 TACO BEAR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