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0080号“持续力 CHIXU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40080号“持续力 CHIXUL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60号

       

      申请人:北京持续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0080号“持续力 CHIXU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62293号“持续动力 TIMELONGPOWER/FASHION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持续力 CHIXULI”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