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89059号“秦家王•牌 QINJIAWANG•P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44号
申请人:王桂菊
委托代理人:沈阳唯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9059号“秦家王•牌 QINJIAWANG•P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0157号“秦家王牌”商标、第7650675号“秦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秦家王•牌 QINJIAWANG•PAI”与引证商标一“秦家王牌”、引证商标二“秦家”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煤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燃料油;煤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