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9177号“广●白云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55号
申请人:深圳市同兴泰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9177号“广●白云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0888号“广白·云汕”商标、第1108622号“白云山”商标、第1306498号“白云山”商标、第1656436号“白云山”商标、第9524286号“白云山”商标、第10447054号“白云山”商标、第13174244号“白云山”商标、第13174281号“广药白云山 白云山”商标、第13657810号“白云山”商标、第13657918号“白云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广●白云山”与引证商标一“广白·云汕”、引证商标二至七及引证商标九、十文字“白云山”、引证商标八文字“广药白云山”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或营养补充剂等商品或婴儿奶粉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人用药、非医用营养液、牛奶制品、原料药、婴儿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