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34541号“找davi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48号
申请人:贡茶(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4541号“找dav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1941号“找”商标、第27437621号“大卫”商标、第10579272号“David”商标、第3055211号“大卫”商标、第1994095号“大卫David及图”商标、第7532480号“大卫”商标、第732844号“大伟 DAVID及图”商标、第3047819号“戴维 DAVID”商标、第19307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不构成近似。2.部分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david”与引证商标三、五英文“David”及引证商标七、八英文“DAVID”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九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商品或卡片等商品或纸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镶框或未镶框的绘画(图画)、纸制品、卫生垫、印刷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告示牌、纸制杯盘垫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或纸板制告示牌、纸制杯盘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