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92831号“霞美智造XIAMEIZHIZ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92831号“霞美智造XIAMEIZHIZ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72号

       

      申请人:山西博思源网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隆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92831号“霞美智造XIAMEIZHIZ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己联想设计完成的,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89456号“美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多年,已为消费者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霞美智造”与引证商标文字“美霞”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信息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先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复印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