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19769号“超级少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719769号“超级少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67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9769号“超级少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6134号“超级少女”商标、第4841318号“超级亮女”商标、第4892917号“超级魔女chaojimonu及图”商标、第5030301号“超级少年CHAOJISHAONIAN”商标、第5067549号“超级少年Super Juvenile及图”商标、第5400926号“超级才女”商标、第35462241号“超级少年Chao ji shao n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尚未续展,引证商标七处于公告期,上述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四、申请人在全球娱乐产业的各个分支中具有广泛知名度,其“超级少女”商标在中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提交了全球排名名单、申请人介绍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尚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三、五期满未续展,但仍处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且宽展期已过;引证商标四、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超级少女”与引证商标四、七中文部分“超级少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巾;服装;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服装;鞋;领带;袜;手套(服装);帽;领带;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三、五是否为有效注册商标不影响本案结论,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置评。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