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437578号“BREITL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51号
申请人:布雷特林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37578号“BREIT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7958号图形商标、第4646120号“奔阳BEN YANG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但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67958号图形商标、第22138525号“lover-Beauty及图”商标、第18891464号“柏美樱Bomeiying”、第1983324号“貝拉貝爾Bella Belle及图”商标、第10013667号图形商标、第7919399号“輝虹Brilliant Rainbow及图”商标、第4646120号“奔阳BEN YANG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