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3141265号“水滴产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30号
申请人:北京风马行创咨询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1265号“水滴产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18155966号“水滴信用”商标、第20776058号“水滴汽车”商标、第27245908号“水滴”商标、第16334939号“小水滴xiaoshuidi.com及图”商标、第22402873号“大水滴”商标、第13354768号“水滴茶”商标、第7907539号“小水滴”商标、第29309449号“水滴公益”商标、第29294768号“水滴医保”商标、第26147773号“滴水”商标、第27245095号“水滴商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和经营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八、九、十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20]第W004168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6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三、四、八、九、十一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水滴产品”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水滴信用”、引证商标二文字“水滴汽车”、引证商标五文字“大水滴”、引证商标六文字“水滴茶”、引证商标七显著识别文字“小水滴”、引证商标十文字“滴水”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十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市场营销;广告;会计;进出口代理;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