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42039号“十里渔铺SHILIYUP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845号
申请人:陈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2039号“十里渔铺SHILIYUP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5463号“十里铺”商标、第28631507号“十里渔夫”商标、第29638098号“十里鱼塘”商标、第34979928号“十里鱼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2.有其他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十里渔铺”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认读部分“十里铺”、引证商标二“十里渔夫”、引证商标三“十里鱼塘”、引证商标四“十里鱼仔”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或饭店等服务或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准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饭店、烹饪设备出租、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