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49381号“咕咕咯GU GU G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849381号“咕咕咯GU GU 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15号

       

      申请人:同心县咕咕咯生态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9381号“咕咕咯GU GU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3332号商标、第12098755号商标、第102094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 1696 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咕咕咯”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咕咕鸽”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家禽(非活)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肉冻;家禽(非活)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肉冻;家禽(非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