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71102号“BIGCOO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137号
申请人:杭州萌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1102号“BIGC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很强的商标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61464号“C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局查询截图、雨伞产品设计图、标识在公司和T恤上使用情况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BIGCOOL”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COO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毛绒玩具;游戏牌;锻炼用哑铃;风筝帆板”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棋;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