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80031号“可可天下COCON WORLD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767号
申请人:福建省食之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0031号“可可天下COCON WORL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21556号“COCO WORLD”商标、第13017437号“可可”商标、第17513067号“可可+”商标、第15288111号“可可”商标、第34436828号“可可”商标、第33400362号“COCO WORLD”商标、第13016148号“可可keke”商标、第13616695号“可可及图”商标、第34445175号“可可keke”商标、第34441790号“可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