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337672号“周薪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3337672号“周薪薪”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84号

       

      申请人:南京炫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达家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慧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23337672号“周薪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周薪薪”是对薪酬支付形式的称呼,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让人误认为其招收职位是按周来发放工资,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支付特点和形式,不具有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周薪薪”是一个通用词汇,如果被申请人独自占有,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各企业使用“周薪薪”的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周薪薪”由被申请人独创并最先使用,并且经过多年的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整体具有明确的含义,具有显著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支付特点和形式,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周薪薪”并非是一个通用词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门店照片、门店合同及发票;销售合同及发票;周薪薪APP线上记录;被申请人相关信息简介;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工商信息、广告合同;新闻媒体报道截图;所获荣誉;相关维权记录;申诉回执等。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3月13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由中文“周薪薪”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

上一篇:已是第一篇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