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02187号“UNITED 2026”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93号
申请人:国际足球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187号“UNITED 2026”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仅适用于与足球相关的场合,甚至仅限于世界杯及其申办活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0896号“UNITED”商标,第7714573号“联合光电United Opto-Electronics及图”商标,第8397997号“United LED”商标,第10626340号“United-tek”商标,第15140717、15140791号“联合光伏UNITED及图”商标,第18093179号“联教科技United Education及图”商标,第22050845号“United Instrument”商标,第32027343号“United PROCESS CONTROLS”商标,第1734084号“United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6419236号“UNITED INSTRUMENT及图”商标,第8608377号“联合基因UNITED GENE”商标,第9973172号“联合智能United Intelligence”商标,国际注册第1191636号“UNITED TECHNOLOGIES”商标(第6类、第9类),国际注册第1215287号“UNITED TECHNOLOGIES”商标、第21163644号“United Retail”商标,第5170053号“尤奈特UNITE”商标,第6196323号“UNITE及图”商标,第10086929号“UNIT:E”商标,第33326188号“UNITE及图”商标,第20858407号“uNiMED”商标,第7775898号“Unitec”商标,第33605535号“unitec U.S.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04017号“UNITEC及图”商标,第7077233号“UNITEK及图”商标,第20304221、20304221A号“UNITEK”商标,第15315372号“UNITEK及图”商标,第37218775号“UNITEK”商标,第12130674号“unitek”商标,第22569754A号“UNITEK及图”商标,第22528140号“UNITEK UPS SYSTEMS”商标,国际注册第913426号“Unitel”商标,第20049536、15017707号“二零二六2026”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十六)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显著部分、含义等方面不同,共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2026年足球世界杯申办品牌“UNITED 2026”的新闻报道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九、二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三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十一、三十尚处我局驳回复审审理流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装饰磁铁、移动电话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九、三十一至三十六核定使用的眼镜、装饰磁铁、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UNITED 2026”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构成相同或相近,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二十一、三十权利状态未确定情况不影响本案结论作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