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7983号“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99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7983号“DAJIA BAO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DAJIA”“BAOXIAN”分别为中文“大家”“保险”对应的拼音。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20006号“dajia及图”商标、第10777966号“大佳网www.dajianet.com”商标、第15554083号“BAOT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间已共存,且亦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此外,引证商标一、二目前均处于撤三审理程序,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经营业务介绍、保监会网页截图、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虽经一定图形化设计仍可识读为“DAJIA”,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的“dajia”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可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