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88465号“佳佰HOM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88465号“佳佰HOMM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08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8465号“佳佰ho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604640号“佳佰”商标、第1669769号“百佳BAIJIA及图”商标、第14467628A号“百佳Bai Jia及图”商标、第14275407号“百佳BAIJIA”商标、第17088860A号“百佳”商标、第12058513号“Hommy及图”商标、第20191285号“HOMY”商标、第19087010号图形商标、第4291852号“FURJA及图”商标、第23525969号“RANKINE及图”商标、第21767968号“陛通股份BETONE及图”商标、第11497995号“BETON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未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对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HOMMY佳佰京东自营店情况介绍、产品销售情况、消费者评价、网络宣传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获核准,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二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机、电动螺丝刀、运输机(机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包装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电梯(升降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部分中文“佳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的“百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另一显著识读部分外文“hommy”与引证商标六、七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