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15306号“东东农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11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5306号“东东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文化以及经营特点而设计,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同申请人建立起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7896号“东东快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314620号“东东打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68355号“好东东及图”商标、第9665186号“好东东”商标、第17407475号“东东网”商标、第7722765号“东东MALL”商标、第19285317号“东东3及图”商标、第28303955号“东东学堂Dong-Dong Class及图”商标、第37321931号“东东洋芋鸡”商标、第18241095号“东东理财”商标、第12471003号“东东买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两件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自动售货机出租、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东东”,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