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46332号“360智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346332号“360智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19号

       

      申请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6332号“360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未导致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5835号“智库”商标、第14972170号“智库联盟ZHIKULIANMENG及图”商标、第14987139号“智库Think Tank及图”商标、第9365489号“玖维智库GOLF INDUSTRY”商标、第31664995号“智库苑”商标、第32729867号“GDi智库 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商标、第32814592号“智库HT”商标、第33352688号“智库SPORTS及图”商标、第32174772号“智库IPEC及图”商标、第9471091号“东方智库”商标、第16192783号“智库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已无效。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权利状态未定。“智库”为互联网时代的通用词汇,申请商标的主体为“360”,申请商标有其合法存在的权利基础,是对自身权利基础的延伸。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实践中共存的事实也比较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站介绍、网页搜索结果、申请人360系列商标注册列表、网络报道、“360”百度搜索结果、微信推广截图、“智库”百度搜索结果、含“智库”的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五、六、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九至十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亦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