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075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27号
申请人:特洛依海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是申请人创造性搭配,并未描述其指定商品的任何特点,具有极强的内在显著性。申请人将申请商标以传统方式使用在其一系列指定商品的包装上,申请商标完全能够起到区分产源的功能。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投入广泛的使用。此外,申请商标已在美国在第7、8、9、11、20、2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核准注册通知书和商标状态信息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用于指定商品,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商标标志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