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51753号“芯云餐厅LINIS
RESTAU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32号
申请人:北京紫光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1753号“芯云餐厅LINIS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88439号“严陵坞 林上LIN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73364号“LINSO及图”商标、第9439012号“LINS VILLA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