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455192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11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5192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22873号“阿狄森Artisan及图”商标、第12612682号“艾蒂森ARTISAN”商标、第11324796号“Artisan及图”商标、第14711287号“艾蒂森ARTIS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灯、加热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灯、水加热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Artisanal”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外文“Artisan”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