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55188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455188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21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55188号“Artisanal CURIOSITY CABI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5337号“锤子artisan及图”商标、第20977443号“Artisan”商标、第29043330号“锤子artis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母公司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首页上关于品牌精神“The Artisanai Movement”的介绍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文字“Artisanal”与引证商标二“Artisan”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