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48923号“WILLte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9448923号“WILL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635号

       

      申请人:昆山远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才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48923号“WILL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2067号“will及图”商标、第1304290号“TEK及图”商标、第20126731号“TEK”商标、第26858298号“无线家电专家TEK”商标、第26858304号“无线梦想家TEK”商标、第27708821号“添可 生活白科技TEK”商标、第26858292号“生活白科技TEK”商标、第9992702号“TEK4及图”商标、第11196784号“WILL”商标、第10619595号“WILL WILL”商标、国际注册第873659号“TEKIT ITALY”商标、第3135214号“will pr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七、十一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冲塑机(塑料印刷表面处理)、光学冷加工设备、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十、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自动操作机(机械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由“WILL”和“tek”两部分组合而成,包含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二中文字“WILL”和引证商标二、三、八中文字“TEK”。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十、十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八、九、十、十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冲塑机(塑料印刷表面处理)、光学冷加工设备、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