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96114号“蝙蝠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58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96114号“蝙蝠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1325号“蝙蝠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2、申请人在全球娱乐产业的各个分支中具有知名度,其“蝙蝠侠”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上对申请人、蝙蝠侠的介绍;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助听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口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蝙蝠侠”与引证商标“蝙蝠侠”文字构成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