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338112号“奔驰充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338112号“奔驰充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11号

       

      申请人:戴姆勒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8112号“奔驰充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616号“奔驰及图”商标,第591442号“奔驰及图”商标,第117531720210271654360号“奔驰”商标,第3199921号“奔驰BENCHI B及图”商标,第33395433937669号“奔驰”商标,第5304856号“奔驰BENCHI及图”商标,第11798046号“奔驰”商标,第12747195号“奔驰BENCHI”商标,第35082029号“奔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正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且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0495号“奔驰卫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正处于异议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七、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五件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电脑用套、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行车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传真机、测速仪(照相)、集成电路用晶片、印刷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十、十一、十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眼镜、望远镜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十、十一、十三核定使用的眼镜、望远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九、十一、十三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奔驰”,该词与引证商标三、十“奔驰”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九、十、十一、十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便携式计算机专用包、平板电脑用套、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无线电设备、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运载工具用后视摄像头、行车记录仪、运载工具用测速仪、运载工具用里程表、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运载工具用恒温器、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运载工具用电池、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传真机、测速仪(照相)、集成电路用晶片、印刷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