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91933号“GE·FOO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91933号“GE·F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48号

       

      申请人:东莞市金徽糖果饼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安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91933号“GE·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535083号“1GE”商标、第30231344号“GE及图”商标、第22574726号“GE GLOBA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茶、糖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甜食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GE”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可独立识别部分“GE”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