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85848号“V CHATEAU LA
VERRIE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50号
申请人:安德烈•贝塞特农村经济联合体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85848号“V CHATEAU LA VERRIE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518号“CHATEAU ON LINE”商标、第10214407号“佳图酒庄CHATEAU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06629号“Chateau Chateau”商标、第35996402号“全达金鼎酒庄CHATEAU QUAN DA JIN DING及图”商标、第12180818号“V AVIVA”商标、第12221382号“阿维娃V AVIVA”商标、第12399315号“V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含有“CHATEAU”的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注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七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均含有可独立识别部分文字“CHATEAU”;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七文字“V”。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七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七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