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18109号“Cc 小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50号
申请人:石广超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18109号“Cc 小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61579号“CC及图”商标、第13006666号“C C及图”商标、第17539785号“Cc及图”商标、第16397192号“CC及图”商标、第11959270号“C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会议室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Cc”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中“CC”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