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34920号“观澜书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34920号“观澜书院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566号

       

      申请人:南京昆虫系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34920号“观澜书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23360号“观澜版画”商标、第7935142号“观澜版画原创产业基地”商标、第7931480号“观澜版画村”商标、第30872414号图形商标、第6524723号“中聖及图”商标、第14749598号“寺禅生长及图”商标、第12817704号“一盏明灯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中的汉字为艺术化设计,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面对的消费群体为学生,其对汉字的认知具有较强敏感度。申请商标的艺术化设计符合现代学生的审美,并非对汉字的不规定使用。4、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显著认读文字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组织抽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该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观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汉字“观澜书院”虽进行了一定的艺术设计,与规范字体有所不同,但其设计部分应不致对社会公众正确书写“观澜书院”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训练、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