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016号“FiA FIA KART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1016号“FiA FIA KART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35号

       

      申请人: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L'AUTOMOBILE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1016号“FiA FIA KAR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第37、45类服务上的复审申请。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2879号“FIA”商标、第4107183号“凯慈通信及图”商标、第8396120号“斐雅FIA”商标、第6806993号“菲兒纤FIA”商标、第11332877号“FIA”商标、国际注册第939699号“FIA FORMULA ONE WORLD CHAMPIONSHIP”商标、注册在第38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14321号及第1264935号“FIA FORMULA1 WORLD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第11332876号“FIA”商标、注册在第41类上的国际注册第714321号“FIA FORMULA1 WORLD CHAMPIONSHIP及图”商标、第1155836号“FIA FORMULA1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4、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五、九所有人Futures Industry Association,Incorporated协议商标共存事宜。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所有人Formula One Licensing B.V.已出具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共存同意书。5、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二、三、四状态证据;2、申请人官网以及维基百科上关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介绍;3、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翻译件;4、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5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3、引证商标七已注销注册,引证商标八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该两件引证商标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38类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
      4、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经公证认证)。其在《同意书》中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不近似,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在第38、41类上的共存;
      5、申请人虽称其将与引证商标一、五、九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但截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且未作出协商进展情况说明。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GPS(全球定位系统)天线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FIA”;申请商标中具有较强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钟表和计时仪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宝石,手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FIA”,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市场营销,商业经营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促进商品期货行业以及在线和电子交易市场行业的利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五文字“FI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十一的共存予以认可。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有关书籍、杂志、文字(广告文字除外)和期刊的出版,有关文字宣传本,包括汽车运输或机械运动规则、规范和标准的出版(广告宣传本除外),发行和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与在线和电子交易市场以及商品期货行业有关)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九文字“FI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有关书籍、杂志、文字(广告文字除外)和期刊的出版,有关文字宣传本,包括汽车运输或机械运动规则、规范和标准的出版(广告宣传本除外),发行和出版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除“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有关书籍、杂志、文字(广告文字除外)和期刊的出版,有关文字宣传本,包括汽车运输或机械运动规则、规范和标准的出版(广告宣传本除外),发行和出版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4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以及第41类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有关书籍、杂志、文字(广告文字除外)和期刊的出版,有关文字宣传本,包括汽车运输或机械运动规则、规范和标准的出版(广告宣传本除外),发行和出版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