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67117号“NBBSP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67117号“NBBSPOR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08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环球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67117号“NBB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147号“N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案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0165号“NBBLINGER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5521号“NB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婚纱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帽、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BBSPORT”显著部分“NBB”与引证商标一、三“NBB”字母组合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6月13日